陶景慧律师亲办案例
修振军贷款诈骗案辩护词
来源:陶景慧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31
浏览量:1086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的规定,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修振军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的一审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席法庭,参加诉讼。

     受理此案后,我查阅了全部证据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修振军。现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修振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修振军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虚构事实、没有隐瞒真相。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并将其据己有的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借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时,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了刑法第193条规定的五种行为之一,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不是客观归罪,就是主观归罪。结合到本案的卷宗材料和刚才法庭调查的情况,再进行犯罪构成的分析后不难发现:被告人修振军的行为是不符合贷款诈骗犯罪的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被告人修振军不具有非法占有红花沟信用社10万元贷款并将其据为己有的故意。而修振军是在其本单位同事,同案被告人勾建伟请求为其贷款担保的情况下发生的,修振军也没有收取勾建伟的任何好处费,所骗得的10万元贷款一分也没占有。修振军也不知道这笔贷款的详情,更不知道勾建伟等人有骗取贷款的目的。因此,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修振军主观方面不符合贷款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其行为不是贷款诈骗罪规定的行为,因而也就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二、被告人修振军在犯罪客观要件构成方面,没有利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去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刑法列举了五种贷款诈骗的表现方式。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93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刑法中所讲的虚假证明文件,应该是指文件所要证明的事项和内容都是虚假的。而修振军所使用的证明文件是勾建伟一人伪造的,修振军根本就没有参予假文件的伪造,修振军本来就是自来水公司职工,用不着去做假证明文件。还有这份假证明文件也是勾建伟直接交给信用社的,并不是由修振军递交的。而这份证明文件形式上虽然是虚假的,但所要证明修振军身份的事项和内容确实是真实的。所以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修振军在客观要件方面构不成采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更构不成隐瞒真相的方法,因而也就构不成贷款诈骗罪。

      三、被告修振军的犯罪证据不足。“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法定基本原则作为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确定了无罪推定的原则。从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和刚才的法庭调查情况看,被告人修振军从未承认过他知道勾建伟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而骗取银行贷款。勾建伟本人也供述修振军的工资证明是他在给其他同案被告人伪造假证明文件的同时一同伪造的。就本案而言,修振军为他人借贷款担保完全没有必要用一个虚假证明文件来证明真实的事项和内容。而起诉书认定被告修振军的供述和其他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来证明修振军已构成贷款诈骗罪的证据是不充分的。

      四、本案受害人红花沟信用社有帮助本案的被告人勾建伟造假之嫌疑。疑点:在刑侦卷第84页信用社的《借款人、担保人基础信息情况表》中添写的勾建伟的年收入为20000元,董国清的年收入为20000元,佛武的年收入为22000元,修振军的年收入为25000元。在同案卷第92页—95页,被告勾建伟向信用社提交的假工资证明文件中,证明勾建伟的月工资971元,董国清月工资为68元,佛武月工资为986元,修振军月工资为980元,从而可以看出受害人是在上述假工资证明的基础上又扩大了贷款担保人的收入金额近一倍,否则四被告就是有假工资证明也不够贷款担保人的资格。

      综上所述,被告人修振军主观上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修振军是自来水公司职工的身份是真实的,用虚假证明来证实真实身份的假文件也不是修振军本人伪造的,更不是本人提交给金融机构的。因此,被告人修振军的行为没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3条的规定。故修振军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请法庭考虑本辩护人的意见。

                                        辩护人: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

                                                    律师  陶景慧

                                                   2010年9月10日

以上内容由陶景慧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陶景慧律师咨询。
陶景慧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0好评数1
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老干部局南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陶景慧
  • 执业律所:
    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504*********95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内蒙古-赤峰
  • 地  址:
    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老干部局南楼